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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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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评价的导向、激励和诊断作用,更好地推进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简称“先导专项”)有效实施,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提升创新绩效,落实国家科技项目管理和科研绩效评价有关要求,依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A类先导专项和B类先导专项实施2~3年后,开展阶段考核;在各类先导专项实施期满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阶段考核和绩效评价分级组织开展,专项和项目层级由院机关组织,课题层级由专项组织。

  第三条 阶段考核和绩效评价要坚持以绩效、质量、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考核评价指标。遵循科学规范、务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可信可用,做到过程可追溯、结果可检验。

  第四条 阶段考核和绩效评价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作用,注重专家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注重吸收用户专家评价相关成果的应用价值,院外专家占比不低于50%。建立完善专家选取、回避、承诺、保密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 阶段考核和绩效评价要把导出国家科技任务作为重要指标。导出国家科技任务是指专项启动实施后,国家部署与专项研究内容类似的重大科研项目时,专项研究团队能够基于前期研究积累,成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若不能成为主要承担者,则视为“应导出但未导出”。是否成为主要承担者,应根据任务相关性、项目层级和体量等进行综合判定。

  对导出国家科技任务取得显著成效的专项,在阶段考核时,可由主管业务局会同发展规划局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同意,免除阶段考核;在综合绩效评价时,可视情况简化流程,结果认定为优秀。

  第六条 阶段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由发展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办公厅和相关业务局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涉密专项的阶段考核和绩效评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阶段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发展规划局会同主管业务局,根据相关专项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监理意见等,对启动满2年的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开展阶段考核的专项。

  第九条 阶段考核在专项对课题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依据任务书确定的阶段目标指标或年度工作计划,重点考核专项的科研进展、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成果产出、人才培养、导出国家科技任务、知识产权等情况。

  阶段考核结果分为延续支持、调整和终止。

  第十条 阶段考核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发展规划局会同主管业务局制定阶段考核计划;

  (二)专项形成阶段进展报告,经主管业务局审核,提交发展规划局。相关材料同步提交至院级科技专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三)主管业务局出具过程管理报告,A类先导专项出具监理报告,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出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监督与审计局出具科研人员学风情况报告;

  (四)发展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专家会议评审,形成评议意见。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同步进行后续概预算评审;

  (五)发展规划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阶段考核结果和后续工作建议,主管业务局指导相关专项完成整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项,阶段考核结果为延续支持。

  (一)高质量完成阶段目标指标,成果产出与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成效显著;

  (二)资金使用、知识产权、档案等管理规范,组织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三)预期能完成专项总体目标任务,后续风险可控;

  (四)已导出或有望导出国家科技任务。

  阶段考核结果为延续支持的专项,需按照专家意见改进完善相关工作,院根据概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后续资金安排。

  免除阶段考核的专项,视为延续支持,原则上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后续资金概算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阶段考核结果为调整。

  (一)应导出但未导出国家科技任务的;

  (二)进度严重拖延滞后的;

  (三)专项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知识产权评估发现重大风险的;

  (五)出现学术不端等影响专项正常实施情况的。

  阶段考核结果为调整的专项,应进行较大资金调减、调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相关项目等调整。其中,应导出但未导出国家科技任务的,调减专项概算,调减额度不低于后续概算的20%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阶段考核结果为终止。

  (一)明显偏离专项目标的;

  (二)总体目标预计无法实现的;

  (三)资金使用严重违规违纪的;

  (四)发生严重学术不端等造成恶劣影响情况的。

  阶段考核结果为终止的专项,结余资金收回院财政,专项负责人5年内不得牵头承担院内项目,专项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当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章 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实施期满的专项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不能按期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专项,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延期半年以上的专项,应于实施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按重大调整程序报批。延期半年以内的,向发展规划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对科技成果产出、导出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培养、科学价值、应用价值、社会贡献、科普效果、知识产权管理、资金使用、档案与数据管理、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总体评价,并对先导专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通过。

  第十六条 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专项实施期满前6个月,发展规划局印发专项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通知;

  (二)专项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在主管业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院档案馆等的指导下,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项实施绩效报告,提交发展规划局。相关材料同步提交至院级科技专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三)发展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专家会议评审,结合资金使用评价、档案评价和学风作风核查等情况,形成专家评价意见;

  (四)发展规划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工作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根据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展规划局以院级公文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通知相关专项;

  (六)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后,专项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工作,3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

  (一)按期高质量完成总体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在导出国家科技任务方面成效突出;

  (二)取得重大原创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A类专项在满足国家重大需求、B类专项在引领科学前沿、C类专项在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培养集聚一批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四)在科学普及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应用类专项用户满意度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五)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管理、档案与数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规范高效。

  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专项,结余资金留归任务实施单位使用,主要用于统筹安排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在后续申请院内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基本完成专项任务书确定的总体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的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结余资金收回院财政。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挑战高风险难题而导致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但做到勤勉尽责的专项,视为合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不通过。

  (一)未完成专项任务书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绩效考核指标;

  (二)应导出但未导出国家科技任务的;

  (三)资金使用严重违规违纪的;

  (四)发生严重学术不端等造成恶劣影响情况的。

  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的专项,结余资金和违规资金收回院财政。专项完成整改后按结题处理专项负责人5年内不得牵头承担院内项目,专项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当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专项实施期间导出国家科技任务成效显著的,在不重复支持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给予奖励性支持,并在后续申请院内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专项完成后两年内导出国家科技任务的,可给予奖励性支持。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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